(2017)吉01民终2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孙凤霞、李井学、李天丞与长春宽城万达广场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李井学,孙凤霞,李天丞,长春宽城万达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29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内E座。法定代表人:陈建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有亮,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井学,男,195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乾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兴,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初航,长春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工作者。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凤霞,女,195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乾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兴,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初航,长春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工作者。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天丞,男,200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乾安县。法定代理人:李井学,男,195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乾安县,系李天丞爷爷。委托诉讼代理人:初航,长春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宽城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北人民大街3366号4楼4022室。法定代表人:齐界,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博,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上诉人孙凤霞、李井学、李天丞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宽城万达广场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3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向孙凤霞、李井学、李天丞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通知其于2017年8月8日前缴纳上诉费。孙凤霞、李井学、李天丞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凤霞、李井学、李天丞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艳芳代理审判员 王君伟代理审判员 孙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