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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永峰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生录,杨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刑初752号自诉人陈生录,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州市。被告人杨永峰,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林州市,汉族,农民,住林州市。自诉人陈生录以被告人杨永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自诉人以被告人杨永峰已履行判决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杨永峰的自诉。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永峰已全部履行判决义务,自诉人陈生录自愿申请撤回对杨永峰的自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陈生录撤回对被告人杨永峰的自诉。审判员  刘义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