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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4行审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江门市新会区悦宾楼美食城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江门市新会区悦宾楼美食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704行审297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法定代表人:马坚,局长。委托代理人:林锦怀、林启立,均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悦宾楼美食城,经营场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中心路15号四楼。经营者:曾韶端,住址为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新人社行决字〔2016〕第42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悦宾楼美食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九条的有关规定,雇用邹湖南而不为其办理登记和申报2010年5月至2016年4月社会保险费,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履行了告知程序,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三条、《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九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悦宾楼美食城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合法有效的行政决定。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悦宾楼美食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经催告,仍未按《行政处理决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新人社行决字〔2016〕第42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银顺代理审判员  李周旭代理审判员  龚展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吴瑞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