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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3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3541号申请人:陈聪,男,汉族,1987年7月29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委托代理人:吴俊国,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家辉,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危俊峰与被告陈聪、周纯、陈念、武汉简朴土家寨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快活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2017年7月10日,陈聪向本院申请追加湖北善盈投资有限公司、罗斌为本案第三人。并自称:1、申请人陈聪不认识危峻峰,未向危峻峰借款,申请人实际是向湖北善盈投资有限公司借款。2、申请人向湖北善盈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后,湖北善盈投资有限公司指示其员工罗斌收款,其所借款项已全部还清。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民间借贷中,陈聪系向危峻峰借款,而非向湖北善盈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危峻峰未委托罗斌收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的规定,湖北善盈投资有限公司、罗斌不是本案必须共同参加的诉讼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聪要求追加湖北善盈投资有限公司、罗斌为第三人的申请。审 判 长  徐桂萍人民陪审员  孙艳萍人民陪审员  唐勋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