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刑初2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乔某2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2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刑初263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某2,男,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7〕2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2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9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乔某2酒后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东亭路、江镇路路口被民警查获,现场呼气135毫克/100毫升,后将其带至医院验血,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mg/ml。2017年5月23日,被告人乔某2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当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乔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呼吸式酒精测试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照片,相关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查询结果,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查获经过及被告人乔某2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2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乔某2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乔某2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某2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乔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娟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