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99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素青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青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9970号之一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厦门逸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后坑西潘社308号A224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99902138C。法定代表人:范新珠。被申请人:王素青,女,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贤松,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智明,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素青与厦门逸华投资有限公司、曾金堤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7)闽0203民初9970号民事裁定,冻结、查封厦门逸华投资有限公司、曾金堤名下价值1361712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后我院冻结了厦门逸华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430号504室的房产。厦门逸华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供现金1361712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厦门逸华投资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厦门逸华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房屋产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 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周月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