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1民保令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郑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1民保令3号之一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1982年12月13日出生,农民,子洲县老君殿镇圐圙山村人,现住榆林西二路。。被申请人:郑某某,男,汉族,1974年8月1日出生,农民,子洲县淮宁湾镇郑家圪崂村人,现住子洲县老君殿镇红柳湾村。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郑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李某某称,请求子洲法院依法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依法制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家庭暴力行为。事实与理由:经介绍与被申请人认识,2007年3月同居生活,2011年11月份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了两个女儿。由于草率结婚,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不休,对申请人经常暴力殴打,动不动就发脾气。无故殴打申请人,给申请人精神上和身体上造成了很大的伤害。特别是2017年7月11日(农历6月18日)晚上10时左右,因被申请人酗酒后在回家的路上遇到申请人,二话不说就对申请人进行殴打,揪住申请人的头发,按在地上,用脚在申请人的头部和身上使劲踩、踢,持续了十几分钟,申请人当场昏迷不醒。申请人后于2017年7月15日到榆林中医院北方医院,经拍片报告显示:1、双侧多发肋骨骨折;2、双侧胸膜增厚。申请人的头部约长2厘米、宽1厘米的伤痕处没有头发,今后没有生长的可能性。申请人的左腰胯伤痕长约5厘米。这些伤势全部由被申请人所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申请人根本没有人身安全保障。现提出人身保护令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某遭受被申请人郑某某在其头部、股部殴打,形成家庭暴力。其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郑某某对申请人李某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郑某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李某某及其近亲属。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被申请人郑某某违反上述禁止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李文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宝艳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