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02民初2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2668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1984年12月20日出生,延安市延川县人。被告贺某某,男,汉族,1982年2月5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贺某某的准确住所地及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无法开庭审理、查明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实际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拓宏戈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牛佳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