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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11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叶承业与曾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承业,曾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1114号之一原告:叶承业,男,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攀,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芙蓉,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铮,女,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承业与被告曾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承业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承业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承业撤回对被告曾铮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15元,减半收取1357.5元,由原告叶承业负担。审 判 长  赖婷婷人民陪审员  高 倩人民陪审员  罗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黎庭审记录员刘国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