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执7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蔡卫昌、曹仕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卫昌,曹仕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7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卫昌,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明光市人,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曹仕梅,女,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明光市人,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执行蔡卫昌与曹仕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曹仕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孙志勇审判员 任 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崔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