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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执4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薛水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薛水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41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西城路1号。负责人:丁学聪,总经理。被执行人薛水木,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住玉环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1民初60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薛水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执行款262.08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薛水木开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账号60×××48)中存款362.08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建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娄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