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执4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薛水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薛水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41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西城路1号。负责人:丁学聪,总经理。被执行人薛水木,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住玉环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1民初60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薛水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执行款262.08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薛水木开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账号60×××48)中存款362.08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建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娄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