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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6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满仓、王留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满仓,王留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民终63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满仓,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留木,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上诉人李满仓因与被上诉人王留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3民初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满仓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一审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上诉人偿还被上诉人借款数额不属实,判决上诉人偿还被上诉人借款3万元明显错误,上诉人已经偿还完了全部的借款,不欠被上诉人借款。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10万元,但是被上诉人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分两次向上诉人转账共计9.5万元,剩余5000元没有支付给上诉人,最终借款人实收9.5万元,且双方之间没有约定利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没有法律依据。双方当时没有约定利息,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约定利息,就不能支持利息。王留木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应当偿还我钱,上诉人上诉状中称的偿还的钱不能证明是偿还涉案借款,上诉人称的只收到9.5万元,还有5000元没有收到的陈述不真实。双方约定了6%的利息。王留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款项全部还清时为止;2、本案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后被告向原告还款70000元,剩余30000元未还。为此,原告对被告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现有其给原告出具的借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予偿还。被告辩称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仅向其支付借款95000元,对此原告予以否认,原告主张其以现金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100000元,因被告提供的借款同期银行交易明细不能证明此主张,故被告的该答辩意见不予采信。对于被告的还款数额,原告主张被告已偿还借款共计70000元,而被告辩称其已全部偿还完毕,因被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故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该院认定被告已经偿还借款的数额为70000元。因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率,故原告主张的利率年利率24不予支持,被告应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满仓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留木偿还借款30000元;二、被告李满仓应按借款本金30000元向原告王留木支付利息,从2017年1月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欠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王留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被告李满仓负担。二审中上诉人李满仓为支持其上诉请求提如下证据:1、供银行转账凭证二张,证明上诉状提及的上偿还过2笔款项通过银行转账。2、两份证人证言,证明上诉人偿还被上诉人现金的时候两个证人在场。被上诉人王留木质证称证人陈述虚假。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显示其分4次向被上诉人转账9000元,但被上诉人称上诉人以转账方式还款7万元,上诉人不能证明该9000元,系7万元以外的还款,故对上诉人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本院不予采信。因证人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亦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一致。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上诉人称,其仅收到借款本金9.5万元,而且其已经归还被上诉人借款10万元,但其一、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主张,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李满仓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袁 斌审判员 张林利审判员 王明振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吴 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