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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银、张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银,张超,吴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执471号申请执行人:刘银,男,1972年3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张超,男,1979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吴琼,女,1980年6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银与被执行人张超、吴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222执4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高广权审判员  邢同林审判员  樊 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胡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