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洪福、易本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福,易本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1执331号申请执行人李洪福,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被执行人易本平,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申请执行人李洪福与被执行人易本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164239.6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10000元,剩余154239.68元,因被执行人易本平与申请执行人李洪福达成了和解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李洪福与被执行人易本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育松审判员 喻世冲审判员 朱勇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柯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