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3民初2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与杨茂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杨茂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262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住所地:郑州市淮河东路77号。负责人:张青峰,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滨、郭冰冰,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茂林,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陇西支行)与被告杨茂林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农行陇西支行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原告农行陇西支行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春林人民陪审员  邱 晔人民陪审员  贾有道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玉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