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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81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驰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81刑初169号公诉机关阆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驰,男,生于1982年11月12日,住四川省阆中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4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阆中市人民检察院以南阆检公诉刑诉字(2017)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驰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阆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景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4日1时12分,被告人陈驰酒后无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豪门牌125型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阆中市奎星街由北向南行驶,在奎星街中段与同向行驶的由刘某驾驶的现代牌小型轿车刮擦,致摩托车倒地,造成陈驰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刘某拨打电话报警,交警赶至现场将陈驰挡获。经南充市公安局无证鉴定所鉴定,陈驰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7.8mg/100ml,属醉酒驾驶。阆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驰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查明,被告人赔偿了刘某的车辆损失,并取得刘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阆中市公安局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病情诊断证明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南)公(物)检(乙醇)字[2016]548号理化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驰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驰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依法决定对被告人陈驰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刘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崇 阳人民陪审员  李大泉人民陪审员  任大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侯苏洋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竟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