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执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仇文化与谢泽平、申玉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文化,谢泽平,申玉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1执保45号申请执行人:仇文化,女,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邵东县人,经商,住邵东县。被执行人:谢泽平,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邵东县人,经商,住邵东县。被执行人:申玉艳,女,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邵东县人,经商,住址同上,系谢泽平之妻。本院在执行仇文化与谢泽平、申玉艳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7年8月9日作出了(2017)湘0521民初292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谢泽平、申玉艳所有的位于邵东县两市镇衡邵工业品市场21、两市镇工业品市场东楼21号的房屋(房屋权证号码分别为CL××02、00××57)。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买卖及其他处分该房产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谢泽平、申玉艳所有的位于邵东县两市镇衡邵工业品市场21、两市镇工业品市场东楼21号的房屋(房屋权证号码分别为CL××02、00××57)。二、查封期限为三年,2017年月日至2020年月日,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买卖及其他处分该房产之行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刘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曾 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