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3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卢晓明与赵天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晓明,赵天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3979号原告:卢晓明,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保,济源市沁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天福,男,196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卢晓明与被告赵天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卢晓明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主动履行还款义务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晓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9元,减半收取计449.5元,由原告卢晓明负担。审判员 马秀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肖瑶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