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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81执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兴强、王定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强,王定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保108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王兴强被申请人:被执行人王定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王兴强与被申请人被执行人王定海,公民身份号码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王兴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被执行人王定海,公民身份号码银行存款人民币3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王兴强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王兴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定海(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53的存款人民币330000元,冻结12个月。审判员  季颖飞AUT())O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陆方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