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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5民初2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永春县亿达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与陈卫玉、福建宝德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春县亿达服装织造有限公司,陈卫玉,福建宝德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5民初2482号原告:永春县亿达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春县桃城镇探花山工业区B-05。法定代表人:潘贤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多毅,福建林多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陈卫玉,女,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福建宝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东滨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郑淑德。原告永春县亿达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卫玉、福建宝德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永春县亿达服装织造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5月6日至2015年9月25日期间,为被告陈卫玉、福建宝德服饰有限公司加工生产多批次服装,原告依约向二被告交付了部分服装加工款。经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7月4日结算,二被告尚欠原告加工款人民币537687元,并由被告出具一份对帐单。2016年9月19日,被告陈卫玉代表二被告在对帐单上签字确认。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服装加工款537687元及其从2016年9月19日起至二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即按年利率4.35%计付利息(暂计23389.3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卫玉、福建宝德服饰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2015年6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服装承揽合同》第十三条明确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对方因合同产生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因履行承揽合同产生纠纷,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应按照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服装承揽合同》的约定选择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被告福建宝德服饰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泉州市丰泽区东滨工业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陈卫玉及被告福建宝德服饰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被告陈卫玉、福建宝德服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旭升代理审判员  王小清代理审判员  陈艳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郑伟芳附:一、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