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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辖终1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肖宗明与重庆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白炜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肖宗明,白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16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16号附3号14-1。法定代表人:唐爱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宗明。原审被告:白炜。上诉人重庆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追偿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7)渝0120民初15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追偿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白炜住所地在重庆市××山区,故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盛春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 助理  李俊冰书 记 员  杜万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