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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2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兴国澳博商城管理有限公司与许甘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国澳博商城管理有限公司,许甘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2民初1331号原告:兴国澳博商城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兴国县洪门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蒲建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玉,兴国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执业证号13607200681885856,特别授权。被告:许甘福,男,1977年10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居民。原告兴国澳博商城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许甘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兴国澳博商城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国澳博商城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国澳博商城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29元(本院已减半收取),原告兴国澳博商城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兴国澳博商城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贞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