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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5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夏玲、黄柯瑞等与鹤峰县中心医院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玲,黄柯瑞,鹤峰县中心医院,湖北省妇幼保健院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5750号原告:夏玲。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家强,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黄柯瑞(曾用名黄征宇)。法定代理人:夏玲(原告黄柯瑞之母)。法定代理人:黄国林(原告黄柯瑞之父),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鹤峰县人,恩施州道路运输管理处干部,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家强,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鹤峰县中心医院,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城墙路18号。法定代表人:骆渊梅,该院院长。被告:湖北省妇幼保健院(湖北省妇女儿童医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武珞路745号。法定代表人:程龙献,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玲、黄柯瑞与被告鹤峰县中心医院、湖北省妇幼保健院(湖北省妇女儿童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玲、黄柯瑞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玲、黄柯瑞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玲、黄柯瑞撤诉。审判员 邵 冬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黎瑞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