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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2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廖春林与黄晓云、胡小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春林,黄晓云,胡小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2939号原告:廖春林,男,195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勤,重庆张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晓云,女,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告:胡小成,男,198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住址:遂宁市德胜东路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9061763369。法定代表人:罗华安,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廖春林与被告黄晓云、胡小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廖春林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春林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8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14元,由原告廖春林负担。审判员 许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嫚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