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执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山阳法院与裴新文罚金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7)豫0811执1735号 裴新文: 你与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罚金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的(2014)山刑初子第0024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8月0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焦作新区支行 户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账号:3111110036073927752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