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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6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6407号原告樊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樊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樊某某负担。审判员 姜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吴海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