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2民初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石挺立、米惠琴与徐森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挺立,米惠琴,徐森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2民初1793号原告:石挺立,男,1961年10月1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原告:米惠琴,女,1964年7月2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告:徐森林,男,1966年3月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原告石挺立、米惠琴与被告徐森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石挺立、米惠琴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挺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挺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0元,减半收取1255元,由石挺立负担,其余1255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苏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耿志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