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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4民初6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尚美华与杨福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美华,杨福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6293号原告:尚美华,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杨福云,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北松塘村(台州市路桥日贝塑料厂综合大楼一楼)。负责人:孙方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尚美华与被告杨福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尚美华于2017年8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尚美华负担。审判员  蒋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