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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民初5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遵义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梅丽珊、陈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梅丽珊,陈刚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5616号原告:遵义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礼仪新城。法定代表人:徐传甫,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禁,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岑,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梅丽珊,女,汉族。被告:陈刚,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梅丽珊、陈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本案诉讼,是当事人依法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遵义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院退还原告遵义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1025元。审判员  姚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