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181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佟宝林与庞洪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宝林,庞洪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民初262号原告:佟宝林,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住北安市。被告:庞洪伟,男,1986年4月17日出生,住海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佟宝林与被告庞洪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佟宝林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判员田永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卢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