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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辖终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暑兰金牛区鑫鸿利通货运代理服务部与刘福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牛区鑫鸿利通货运代理服务部,刘暑兰,刘福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13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牛区鑫鸿利通货运代理服务部。经营场所:成都市金牛区沙河源街道古柏社区四组9区*号。经营者:黄基俊,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咸塘镇蜈蚣桥居委会。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暑兰,女,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福海,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上诉人金牛区鑫鸿利通货运代理服务部、刘暑兰与被上诉人刘福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07民初10267号民事裁定,驳回金牛区鑫鸿利通货运代理服务部、刘暑兰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金牛区鑫鸿利通货运代理服务部、刘暑兰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金牛区鑫鸿利通货运代理服务部、刘暑兰上诉称,二上诉人的住所地均不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或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侵权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诉称其受上诉人雇佣在装车过程中被货物砸伤,其提交的二郎派出所出警证明可以证明被上诉人受伤的地点在二郎机电市场,属重庆市九龙坡区辖区。故被上诉人选择向侵权行为地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付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