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陈林没收财产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陈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执15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林,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1988年7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本院在执行陈林没收财产一案中,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陈林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四川06刑初55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项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正审判员 程 鹏审判员 李红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涪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