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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民初27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杭州天和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与合肥科达电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天和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合肥科达电炉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2767号之一原告:杭州天和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罗雪颖,总经理。被告:合肥科达电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经济开发区西山驿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李铭,执行董事。原告杭州天和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科达电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杭州天和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天和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天和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890元,减半收取为2945元,保全费2050元,合计4995元,由原告杭州天和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唐礼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黄 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