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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6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6599冯政与王怀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政,王怀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6599号原告:冯政,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西飞,江苏衡信达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怀同,男,197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冯政与被告王怀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冯政于2017年8月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政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政撤诉。案件受理费1654元,由原告冯政负担。审判员  秦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殷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