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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任伟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伟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93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伟哲,男,1993年6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周至县,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住陕西省周至县,陕西化建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16年10月2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8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伟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伟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任伟哲驾驶陕A×××××号起亚牌小型越野客车沿科技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窑头北巷人行横道西侧附近时,将正在此处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翟某、张某撞倒,致二人受伤,陕A×××××号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任伟哲打电话报警后在事故现场归案并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2016年6月20日翟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大队认定,任伟哲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翟某、张某无事故责任。案发后,任伟哲已向翟某家属、张某进行赔偿,并取得翟某家属和张某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表示认罪,并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死亡证明、谅解书及赔偿协议、委托书等书证;证人罗某、马某、高某、周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任伟哲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任伟哲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左右,可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任伟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任伟哲有自首情节,且已向翟某家属、张某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结合其住所地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的意见,对任伟哲依法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为了保障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伟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穆 瑾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马文嘉打印:扈艳红校对:马文嘉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