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勇与黎望高、余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黎望高,余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1099号原告:李勇,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山红。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签文书等。被告:黎望高,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被告:余茜,女,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原告李勇与被告黎望高、余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李勇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勇承担。审判员 李美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梦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