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402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陈志达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志达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1402民特3号申请人:陈志达,男,汉族,1980年2月23日出生,地址:梅州市梅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生,广东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国曾,广东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陈志达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陈爱华死亡。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子关系,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的儿子。被申请人1970年12月参加工作,先在部队服役,退役后,入职广东省梅州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工作。因被申请人自2003年1月21日离家走失,广东省梅州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分别于2003年和2004年两次在《梅州日报》上登出寻人启事。申请人亦于2003年8月15日在《梅州日报》上刊登了寻人启事。尽管多次刊登了寻人启事,但均未有被申请人陈爱华的任何消息。至今被申请人陈爱华下落不明已13年多。因此,特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爱华为死亡人。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陈爱华,男,1950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区,原住梅州市××××号,系申请人陈志达的父亲。被申请人陈爱华于2003年1月21日离家走失。申请人陈志达申请宣告陈爱华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8月8日在被申请人原居住地梅州市梅江区小花园居委会以及被申请人原所在单位广东省梅州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发出寻找陈爱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陈爱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经查,有广东省梅州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出具的《关于陈爱华同志的情况说明》,证人证言,梅州日报寻人启事,申请人陈述等证实被申请人陈爱华从2003年1月21日离家至今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满足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爱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滕 婷审判员 余梅芬审判员 何仕珠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