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4民初1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乌恩白乙拉与库伦旗农电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恩白乙拉,库伦旗农电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4民初1636号原告乌恩白乙拉,男,蒙古族,农民,现住址内蒙古通辽。被告库伦旗农电局,地址内蒙古通辽市。法定代表人:杨清学,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恩白乙拉诉被告库伦旗农电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银山于2017年8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恩白乙拉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1.00元减半收取85.50元由原告乌恩白乙拉承担。审判员 肖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其布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