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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3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汪清诉被告安徽鸿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安徽鸿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清,安徽鸿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安徽鸿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3117号原告:汪清,女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沙风,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春光,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安徽鸿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飞彩办事处亚夏汽车城2幢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5861358259。负责人:左登州,该分公司经理。被告:安徽鸿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黄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559217526K。法定代表人:谢志国,该公司经理。原告汪清诉被告安徽鸿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安徽鸿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2017年8月9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清撤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汪清负担。审判员  吴安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汪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