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5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学前与刘海军、刘宗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前,刘海军,刘宗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5执146号申请执行人:王学前,男,195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古县岳阳镇平阳街延阳三巷。被执行人:刘海军,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古县龙潭小区2号楼1单元1201室。被执行人:刘宗秀,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古县龙潭小区2号楼1单元1201室。本院在执行王学前与刘海军、刘宗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海军、刘宗秀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贵宝审判员 杨阿霞审判员 成宇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葛才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