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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5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学前与刘海军、刘宗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前,刘海军,刘宗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5执146号申请执行人:王学前,男,195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古县岳阳镇平阳街延阳三巷。被执行人:刘海军,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古县龙潭小区2号楼1单元1201室。被执行人:刘宗秀,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古县龙潭小区2号楼1单元1201室。本院在执行王学前与刘海军、刘宗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海军、刘宗秀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贵宝审判员  杨阿霞审判员  成宇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葛才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