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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民初4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4054罗杨与陈淑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杨,陈淑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4054号原告:罗杨,男,1996年10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被告:陈淑英,女,1970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宁路8号。负责人:鲁强。原告罗杨与被告陈淑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罗杨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淑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罗杨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淑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杨撤回对被告陈淑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罗杨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晓琪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刘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