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诉卓致勤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致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初38号罪犯卓致勤,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原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阳光计划”)投资主办人,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涉嫌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于2017年6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现服刑。经查,2009年3月3日至2011年9月29日,罪犯卓致勤在王某1、王某2、袁某、游某、胡某、魏某等六人分别提供的相关证券账户内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630万余元(以下币种均系人民币),其中王某1从上述违法所得中获利228万余元、王某2获利226万余元、袁某获利291万余元、游某获利121万余元、胡某获利70万余元、魏某获利526万余元。本院认为,除罪犯卓致勤本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之外,王某1、王某2、袁某、游某、胡某、魏某等六人从违法所得中的获利也应予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缴王某1名下财产228万元、王某2名下财产226万元、袁某名下财产291万元、游某名下财产121万元、胡某名下财产70万元、魏某名下财产52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长坤审 判 员 巩一鸣人民陪审员 王瑞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罗林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