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5执4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崔学文与孙福昇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学文,孙福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5执4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崔学文,男,1978年5月1日出生,铁路职工,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被执行人孙福昇,男,1984年8月23日出生,铁路职工,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口县人民法院(2017)黑1025民初105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孙福昇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7)黑1025民初10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福东审 判 员 张守业人民陪审员 徐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