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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8执15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敬强、陈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敬强,陈净,林静,薛君鹏,林秋云,薛理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8执15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敬强,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申请执行人:陈净,女,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系原告陈敬强之妻,被执行人:林静,女,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闽侯县,被执行人:薛君鹏,男,199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林秋云,女,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系被告薛君鹏之母,法定代理人,被执行��:薛理彪,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系被告薛君鹏之父,法定代理人,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耿捷,总经理。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敬强、陈净与被执行人林静、薛君鹏、林秋云、薛理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岚民初字第2755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协议约定内容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5)岚民保字第264号民事裁定书、(2015)岚执保字第14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对被执行人林秋云名下的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的房产(预售合同号:××××)的查封。二、解除本院(2015)岚民保字第264号民事裁定书、(2015)岚执保字第14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对申请执行人陈敬强名下的坐落于平潭县潭城镇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P字第××号)的查封。三、解除本院(2016)闽0128执1561号执行裁定书中对被执行人林静名下车牌号为闽A×××××小型轿车的查封。四、对本院(2015)岚民初字第2755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林孟斯审判员 郑 华 忠审判员 翁 祖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州 萍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