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合肥黑马动漫技术有限公司、刘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合肥黑马动漫技术有限公司,刘武,纪明山,刘克英,杨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03民初134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848942433L。主要负责人:唐小晴,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茆华,该分行管理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经晨,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黑马动漫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铜陵北路10号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35766746。法定代表人:刘克英。被告:刘武,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被告:纪明山,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合肥黑马动漫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刘克英,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开发区,被告:杨茹,女,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开发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以下简称中行省分行)与合肥黑马动漫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马公司)、刘武、纪明山、刘克英、杨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行省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被告纪明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黑马公司、刘武、刘克英、杨茹经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行省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黑马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54417.36元、罚息20470.48元,共计774887.84元(暂计至2017年1月23日,自2017年1月23日起算至款清时止);二、请求判令被告刘武、纪明山、刘克英、杨茹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罚息及迟延履行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告对被告刘武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康居时代家园、森景大道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请求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12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15企贷190号),约定:借款金额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2015年5月22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14企贷134-抵001号),抵押合同约定:以被告二名下拥有合法处分权的康居时代家园室、森景大道室作为抵押物,担保范围为原告与被告一自2014年5月22日至2017年5月21日之间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项下发生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在担保责任发生后,原告(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并将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2015年8月12日,原告与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15企贷190-保001号),约定:保证的主债权为2015年8月12日至2017年8月11日之间原告与被告一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项下发生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权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5年9月17日,原告依约向被告一履行了放款义务。2016年9月16日,借款期满后,被告一拒不偿还借款本息,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作为保证人至今也未履行保证义务。截至2017年1月23日,被告一尚拖欠原告本金754417.36元,罚息20470.48元,合计774887.84元。被告纪明山辩称:实际贷款人刘武因个人信用无法贷款,故用黑马名义贷款,贷款后我留下了35万元,并用刘武的房产做抵押,现在刘武贷款不还,我的35万元已经还给银行了;对借款75万多的诉请,本金是认可的,连带清偿责任不同意,我已经偿还了35万元,现在抵押的两套房产有价值,贷款应用房产拍卖来偿还这个借款。被告黑马公司、刘武、刘克英、杨茹未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身份证、营业执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款申请书、房地产他证、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借据、客户逾期查询单、聘请律师合同、转账凭证、律师费发票,被告纪明山提交还款单及协议书,被告黑马公司、刘武、刘克英、杨茹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辩论权利,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所提交证据予以确认,对原告诉称的全部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就其诉讼请求均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经本院审查,借款及担保人提供担保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当予以支持。被告纪明山辩称借款应由刘武个人偿还,系纪明山和刘武之间内部的约定,不能对抗对外的债权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黑马动漫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借款本金754417.36元、罚息20470.48元,共计774887.84元(暂计至2017年1月23日,自2017年1月23日起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刘武、纪明山、刘克英、杨茹对被告合肥黑马动漫技术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合肥黑马动漫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以被告刘武抵押的位于合肥市康居时代家园二期2幢1101室、森景大道6号紫兰园小区6幢203室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2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黑马动漫技术有限公司、刘武、纪明山、刘克英、杨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军燕人民陪审员 姜大磊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胡静雯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