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23民初2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永清县分公司与邵通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永清县分公司,邵通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民初2176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永清县分公司,住所地永清县永清镇四堡村南。法定代表人:衡鑫,公司总经理。被告:邵通,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永清县。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永清县分公司与被告邵通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永清县分公司于2017年8月7日以与被告庭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永清县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永清县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永清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袁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