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1民初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仲泉与雷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仲泉,雷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1民初1565号原告:李仲泉,男,193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被告:雷荣华,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畲族,住邵武市。原告李仲泉与被告雷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仲泉到庭参加诉讼。雷荣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荣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雷荣华归还李仲泉借款7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1日雷荣华向李仲泉借款10万元,2014年7月7日归还3万元,尚有7万元未归还。且自2015年1月1日起将近7个月未付利息,近7月没有电话联系,无音讯。雷华荣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月1日雷荣华向李仲泉借款10万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雷荣华于2014年7月7日归还李仲泉借款3万元,至今尚欠李仲泉7万元。上述事实有雷荣华于2013年5月1日出据的借条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李仲泉与雷荣华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李仲泉诉请雷荣华归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雷荣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荣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仲泉借款本金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雷荣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绳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何丽丽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