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1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德州畅元牧业有限公司、平原县康美餐具有限公司、平原县昌恒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张复君、尚秋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畅元牧业有限公司,平原县康美餐具有限公司,平原县昌恒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张复君,尚秋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607号申请人: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董事长。被申请人:德州畅元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前曹镇。法定代表人:张复君,总经理。被申请人:平原县康美餐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龙门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王艳红,总经理。被申请人:平原县昌恒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前曹��。法定代表人:王继忠,总经理。被申请人:张复君,住址:潍坊市。被申请人:尚秋霞,住址:德州市。申请人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畅元牧业有限公司、平原县康美餐具有限公司、平原县昌恒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张复君、尚秋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3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所有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德州畅元牧业有限公司、平原县康美餐具有限公司、平原县昌恒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张复君、尚秋霞名下的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曰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霍晓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