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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民申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蒋春慧与唐诗庶、长春蓝铃经贸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蒋春慧,唐诗庶,长春蓝铃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14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春慧,女,汉族,1956年11月30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成印,长春市南关区民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诗庶,男,汉族,1955年10月1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阎晗,吉林天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春蓝铃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再审申请人蒋春慧因与被申请人唐诗庶、长春蓝铃经贸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终2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蒋春慧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陆海权审 判 员  李钟华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孟凡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