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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财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与熊安惠戴华彪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熊安惠,戴华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财保501号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东路10号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764339111。负责人:张崇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均,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熊安惠,女,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戴华彪,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熊安惠、戴华彪价值31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熊安惠、戴华彪价值31万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070元,已由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代理审判员  周游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罗茜 来源:百度搜索“”